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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1-12-01 01:06
原標題:定興(天津)食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“百年產品一鮮液調味料(白醋味)”因產品不合格被罰款5000元。
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近日,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檢驗處置的通告。
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檢驗處置的通知(GC21120000111130240)
國家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抽檢(GC21120000111130240)涉及北辰區1家生產單位,現將不合格食品檢驗處置情況通報如下:
一、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
產品名稱:百年產品a鮮液調味料(白醋味)(生產日期:2021年5月2日;規格:5L/桶;商標:/;等級:/;)。抽檢單位:津南區天津二冰香油經營部,標稱生產者:鼎興(天津)食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百年產品為鮮液調味料(白醋味),經天津海關動植物食品檢測中心抽樣檢測,總酸(以醋酸計)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(產品明示標準要求總酸(以醋酸計)≥3.5g/100mL,實測結果為1.66g/100mL)。
二.監管部門的調查和處理
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6月3日啟動生產環節核查處置工作。經查明,該案當事人于2021年5月2日生產“百年品——鮮液調味料(白醋味)”(規格型號:5L/桶)20箱(4桶/箱),共計80桶。所有的都賣了。本案價值280元,違法所得280元。
三、對企業違法行為依法處罰
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:“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、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或者涉及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。生產者、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標簽、說明書內容負責”和第三款“與其標簽、說明書內容不一致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不得上市銷售”。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,進行整改,減少危害后果,無主觀故意,系初犯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《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(試行)》第十三條第五項、第九項的規定,應當從輕處罰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:“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,可以并處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、設備、原料和其他物品;違法生產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;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,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責令該公司停止生產經營,直至吊銷許可證: (二)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、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的,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,處罰決定如下:1 .沒收違法所得280元。2.罰款5000元。
四.原因調查和企業整改
經查,定興(天津)食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總酸(以醋酸計)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的“百年產品——鮮液調味料(白醋味)”(規格型號:5L/桶)標準要求,系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所致。當事人收到檢測報告后,立即配合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違法問題進行調查整改。
動詞 (verb的縮寫)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。
沒有。
2021年8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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